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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戒要解》(上)辅导讲记第18课及答疑

本文作者: 发布时间:2021/2/8 9:58

第十八课(2014-7-19)

《三戒要解》分了甚深见派和广大行派的观点,前面我们学习了甚深见派龙树菩萨观点的根本戒和支分戒,无著菩萨广大行派观点的根本戒也已经学了,第二个是“恶作罪参阅他论”:

P224:“辛二、恶作参阅他论:

细微恶作四十六,当于他论而了知。”

“他论”就是《菩萨戒二十颂》,细微恶作罪有46种,在《菩萨戒二十颂》中进行安立、了知。

 

“所谓的细微恶作罪有四十六种,在这里未作详细说明,大家可以参阅旃扎古昧论师所造的《菩萨戒二十颂》等论典详细了知”。

旃扎古昧论师就是月观论师,印度很出名的班智达,曾经在那烂陀寺与月称菩萨就中观自空见与中观他空见的意义往返辩论7年之久,最终完完全全阐释、开显了自空与他空的密意,对于现在学习自空和他空的修行人而言,意义很大。他所造的《菩萨戒二十颂》中不单单讲了恶作罪,也讲了根本罪。

 

“此处讲到了《菩萨戒二十颂》中与摄善法戒相违的三十四种恶作罪、与饶益有情戒相违的十二条恶作罪”,

本来菩萨戒分为三种:严禁恶行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但因为严禁恶行戒在后面本课结束时还要专门宣讲为什么不说严禁恶行戒的原因,此处只讲了与摄善法罪相违的三十四种和与饶益有情戒相违的十二条。

 

P225:“与摄善法戒相违的三十四条戒,分为六类”

摄善法戒主要行六度,通过六度安立摄善法戒,故与摄善法戒相违的比较细微的恶作罪观待六度也分为六类。

 

“与布施相违的七种恶作罪:第一,‘三门不供三宝尊’。”

观待六度分为六类,首先是布施度,与布施度相违有七种比较细微的罪业:

第一,三门不供三宝尊。“三门”是身语意;“三宝”是所供的对象;通过供品等等进行供奉;时间是一天。如果超过一天没有供奉三宝,就会违背此条。

布施中分了上供和下施,“上供”是对于功德超胜凡夫人的对境称谓“上”,对他们进行布施就叫作“上供”;对一般的众生或旁生等进行布施叫作“下施”。上供与下施都包括在布施中,“三门不供三宝尊”也属于布施的三门所摄。

如果我们一天一夜中没有以三门供养三宝,就会犯这条恶作,这条戒比较容易守护,不太容易犯。因为此处说的是三门供养,如平时说有一个佛台,佛台上有佛像,在佛像前供灯、供水……如果每天坚持这样的功课,我们是不会犯这条戒律的。

除了我们平时所理解的一般意义上的供养之外,还有其他的供养方式,如身体每天哪怕做一次顶礼,也是身体方面的供养,大恩上师经常对我们说,早上起来要对三宝做三顶礼,晚上睡觉时对三宝做三顶礼;哪怕每天只是做一次顶礼,或只合一次掌,表示对三宝的恭敬,就没有违犯这条戒律,这是身体方面的供养。

第二是语言方面的供养,哪怕每天念一个四句偈赞叹三宝就属于语供养。

哪怕每天忆念一下三宝的功德,就算是意供养。对三宝生起一次的恭敬心、或忆念一次三宝的功德,都属于供养三宝。

如果家里有佛堂,我们就经常性的供养,吃饭前念供三宝的偈颂,也是没有中断供养三宝尊;念经时合掌,实在不方便时,我们在心中作意观想佛菩萨充满虚空,上师安住在头顶,对此产生信心,念一个祈祷文,也算是一种供养。

所以这条戒律应该还是容易守护的,只要心中有三宝存在,就不太容易违犯。

但我们一天当中也没有忆念一次三宝,也没有念诵一个四句的佛经、祈祷文,也没有做一次顶礼、合掌,如果每天都这样,这样一个修大乘的人不会离菩萨道越来越远,所以把这条作为一个细微的恶作罪,让我们不要违犯,提醒我们每天要做一定的修持。

 

P226:第二,“内心跟随欲望转”。

内心经常随着五妙欲(钱财、利养等等)而转,自己对五妙欲非常执著。这里讲的是摄善法中与布施相违的恶作,内心随着欲妙转与布施有什么关系?有什么矛盾?

这个颂词主要针对我们内心过度的悭贪,如果内心中欲望太大,就会有很大的悭贪,悭贪很大就会对布施本身做很大的障碍。我们过于执著欲望,就会危害布施的意乐,就会与布施背道而驰,所以为了打破我们的悭贪,让我们打破欲望,内心不要跟随欲望而转,要思维布施的功德与利益,思维跟随欲望而转的种种过患,就会经常产生布施的意乐,上供下施。

 

P227:第三,“于诸长者不恭敬”。

“长者”从出世间讲,在僧团中出家守戒时间比自己长,功德比自己大的长者;从世间讲,自己的长辈其他具有智慧者等等,对他们要表示尊敬。

此条与布施有什么关系?从其他一些注释看,此条主要对治不做无畏布施的障碍。无畏布施有很多种,放生、赐予无畏,是一种无畏布施;此处,如果我们对长者不尊敬,可以说没有做无畏布施,就会让对方没有感到很舒服、很安全,感到某种意义上的畏怖;如果我们对长者恭敬,就是对长者行持一种无畏布施。

 

第四,“于提问者不答复”。

于提问者不答复也是对无畏布施的一种障碍。

“提问”,从佛法角度讲,提显宗的问题、密宗的问题等等;有些众生对菩萨提世间问题,如问菩萨身体好不好、问菩萨其他的事情;此时如果菩萨自己安住在一种嫉妒心、烦恼心、懈怠心等,对别人的提问不理不睬,让对方不高兴、不舒服、不愉悦,也是一种意义上的让对方畏怖,所以也要制止。

如果别人提的问题自己不懂,或在某种场合不适合回答,或对方不是法器,回答密宗问题可能会泄密等等,遇到这种情况不回答也可以。

有时候菩萨安住在一种密意中,为了折服对方的傲慢,故意不回答他的问题,此时也不会犯此条过失。

总而言之,如果自己是一种善心,或没有能力答复,或自己当时正在生病,没有力量答复,等等,不答复也没有问题。

如果没有这些情况,自己不答复就会对无畏布施做障碍。所以菩萨应通过自己的善心对提问者予以答复。

 

第五,“不应他人之宴请”。

这是对别人财布施做障碍。

如果有人想培福德真心请菩萨应供等,菩萨自己通过嗔恨心、嫉妒心、

或其他烦恼心不去应供,就犯了此条恶作罪。

因菩萨内心中发了菩提心,以利他为主,也许在因地时菩萨自己的功德还未达到圆满状态,但为了与众生结缘,让众生生欢喜,即便在因地修行时,也应该接受别人的宴请。

但若自己正在闻思修行,因经常性的宴请耽误自己闻思修而不去,不会犯此条戒律;或自己已经答应其他人的宴请而拒绝,也不会有问题;或有某种必要,去应供会给对方造成伤害、带来违缘,不去也可以;总而言之,只要不是以嗔恨心、烦恼心、嫉妒心不应宴请,不会犯过失。

有烦恼心,就是通过有染污的违犯;如果因为是懈怠是非染污性的违犯。此处菩萨作为世间福田的缘故,为了满众生愿的缘故,如果别人宴请,还是要尽量满足众生愿望。

 

P229:第六,“拒绝接受金子等”。

如果众生给菩萨供养金、银、宝物,若菩萨不接受,也会对众生布施做障碍。对方供养菩萨金子,菩萨接受之后就圆满了布施,对方即舍弃了自己的悭吝,又通过给菩萨供养金银的方式积累了资粮,菩萨接受之后也圆满了他的福德,如果再把这些金银做佛事,或他自己再把功德善巧回向,则对于菩萨自己、供养金子者,都有利益和必要性。故此时若菩萨不接受,也是一种恶作罪。

在家菩萨此时可以直接接受。若是出家菩萨,因出家戒律中有不能接触金银等规定,此时可以做加持,或做些善巧方便,也可以接受。如想:供养我,我接受之后也是供养三宝,给佛法做事情(不是以贪欲心接受金发银),以这样一种心态就可以直接接受。或通过戒律方面加持的方式,若是一个出家者,他就要学习,在接受金子时如何作意、如何做加持的方法等等。

若以贪欲心,接触都不能接触,更何况是接受。在调伏自己烦恼和利他时还是需要加以分别。

 

   第七,“于求法者不施予”。

这是对法布施做障碍的恶作。

这7条是与布施相关的,所以我们在理解时全要与布施意义相关联去理解。

别人若是法器,来求法,自己应该为其布施教法,如给四句的教授、开示、念传承、讲法等,以此满众生愿。因为法是调伏众生最直接的一种方式,若对方有信心接受了法去观修、实践法,对调伏烦恼、调伏相续,有很大作用。在情况允许、对方也真心实意地求法,菩萨若不传,也会犯恶作罪。

若菩萨自己身体不好的确无法讲法、或对方不是真心实意地求不、不是法器、外道为毁坏佛法来求法,遇到这种情况不传法不犯恶作罪。

 

P229:“相违持戒九恶作:”

上面是布施,下面是相违持戒的九种恶作罪(下面都和持戒有关)。

 

“一、舍弃一切破戒者。”

对方是破戒者,自己舍弃对方,就是违犯菩萨戒的恶作。

不管对方是破了皈依戒、别解脱戒、斋戒、菩萨戒等,我们不能以对方是一个破戒者为理由拒绝他、舍弃他、不给他做教诫。破戒者因为烦恼粗重破戒,本来是处在非常可怜的状态,如果舍弃他,他就没有真正改过自新的机会了。故菩萨内心当中不能舍弃破戒者,行为上尽量对破戒者做一些教诫,让他了解破戒的过患;对方如果已经了解了破戒的过患,要告诉他忏悔的方法,要告诉他不要舍弃对上师三宝的信心和见解。有时破戒是因为他内心中的烦恼炽盛,但未退转对上师三宝的信心,所以要让他坚持对上师三宝的信心,在此基础上让他忏悔,尽量重新修学佛法。若舍弃他,让他没有改过自新、重新修学佛法的机会,对菩萨而言,不但没有利益众生,而且舍弃了可怜的众生,这是不应该做的。

 

“二、为他信仰不修学”。

大恩上师在解释时说,是为了其他的信仰不修学菩萨乘,如为了小乘的信仰、世间信仰等不修学菩萨乘,也是一种恶作。

另外一种解释的方法是,“为他信仰不修学”中的“不修学”主要是不修学声闻乘,他的侧面讲解的时候是不一样的。

大恩上师讲解的是不修学菩萨乘,在其他地方讲解的时候不修学声闻乘。

为什么不修学声闻乘?“为他信仰”。声闻乘中的很多行为是为了其他人产生信心,虽然菩萨内心安住于广大菩提心和菩萨戒,但他在行为上面也要相应世间,让世间人产生信心。如果世间人对菩萨不产生信心,也不愿意修学菩萨道。菩萨为了保持其他人的信心,为了让其他人产生信心的缘故,菩萨在外在行为上也要随学一些声闻的行为,不饮酒、作为出家的菩萨来讲,过午不食、穿衣服的方式、走路和方式、说话的方式等等,都是要按照出家的戒律、声闻的行为而行持,这些都是“为他信仰”,是其他人产生信心的因,故应该修学声闻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别人看来也是很清净的行为,也是比较容易产生信心的行为。

如果认为自己是一个菩萨,不修学其他共同乘、声闻的行为,让其他众生不产生信心的话,也会犯恶作罪。

 

“三、利益众生行为少。”

大恩上师在解释的时候说,每天我们都要尽量去利益众生,若利益众生的行为很少,对于一个菩萨而言就不行。

另一种解释的方式,在声闻乘中有一种“少事少行”的修行,如知足少欲,对于资具、钱财的追求都安住在知足、少欲(不能自己积累很多资具),事情越少越好,不能与世间众生过多交往。“行为少”属于一种圣者种性,是赞叹的,作为修行佛法的基础。但是在菩萨乘中,为了利益众生,还是安住在与声闻乘一样的知足少欲的状态、不接触众生,自己尽量保持很少的资具等等,也是犯一种恶作罪。为利众生故,这方面不应随学声闻。

第二和第三条中,有些是应该随学声闻,“为他利养不修学”也是犯恶作罪。而在利益众生过程中如果与声闻一样一个人在山间树下打坐,不接触众生,也不接受很多的供养、资具,安住在知足少欲、少事少扰的状态,也不行,这部分不应该随学声闻。

释迦牟尼佛在因地修学时,作为一个菩萨,他有时积累广大财富。但与世间人积累广大财富不同,世间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菩萨是为了利他。利他过程中过度知足少欲,对于利益众生的利益不是很大,所以此处把“利益众生行为少”也作为一个恶作罪制定。

 

P230:“四、具有慈心无有不善;”

在菩萨乘中有些自性罪是可以开许的。如果菩萨具有真正的大悲心、慈悲心,就没有什么不善业不可以做。

若安住在贪嗔痴、自私自利,恶业是不开许的。

尤其是身三语四的有些罪行,如声闻乘、共同乘中绝对不能做的,在菩萨乘中如果具有慈悲心,有些自性罪是可以开许。如大悲商主为了拯救短矛黑者,为了拯救500个商人,杀死短矛黑者;或有些菩萨为了让很悭吝的富翁能在财富中积累一些资粮就偷盗他们的钱财,替他做布施、做供养;有的在家菩萨做一些不净行,如星宿婆罗门(大圆满前行中也提到这个公案);有些是为了救度众生的缘故说一些妄语、绮语,因为有些众生天生喜欢说绮语,如果让他不说,他没办法入道,所以菩萨为了救度对方故,也和他说许多绮语,这也是开许的;有时为利益众生说此粗恶语才能调伏,等等。若具有慈心,无不善,开许自性罪。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不如是做也是不对的。

若自己做恶作罪通过伪装的善心、乃至自私自利的心说可以做,以大悲心做幌子开许自己的身三语四,也不行。

 

“五、欣然接受邪命事;”

自己在修菩萨道过程中对于五种邪命欣然接受,没有断除五邪命,针对菩萨行、针对持戒是一种很大的违缘,也是一种恶作。

五种邪命在不同地方有不同讲法,《宝鬘论》、《山法宝鬘论》,还有其他地方都讲了邪命,有些地方讲的侧面不一样。若按照《山法宝鬘论》的观点五种邪命为:

第一,诈现威仪。为得到利养,虽内心烦恼粗猛,外在行为却表现得很调柔,装成一个修行者的样子,让别人供养他。

第二,谄媚奉承。为了得到利养,在施主、在其他人面前说很多好听的好话,奉承他,通过谄媚的方式得到恭敬、利养。

第三,旁敲侧击。不直接说自己需要什么,以旁敲侧击的方式让他人听懂自己需要这样或那样的资具,却不直接说。

第四,巧取勒索。若别人不供养资具,就说:“你不供养不要紧,这么差的东西供养我也不要,不希求,对我有信心的人多的很,他们给我供养的东西多么多么好”,通过这样的方式喝斥对方,让对方不好意思,不得不供养。

第五,振威薄厚(音,不知字是哪个00:31:00)。给对方一点点小好处,自己从对方捞取更大的好处。

 

“六、不静,极为掉举等;”

自己身语意的行为不寂静,身体经常蹦蹦跳跳,语言大吼大叫,高声歌唱,胡思乱想,非常掉举,则与守持菩萨戒相违背。我们不掉举时都难以好好守户自己的三门,何况行为不寂静,很掉举时怎么可能把菩萨戒守持得很清净呢?

 

“七、内心不想离轮回;”

大乘佛经中曾经教诫菩萨不要耽著涅槃,也不要厌离轮回,佛陀告诫菩萨不能安住在涅槃,要再再入轮回,有些菩萨就错解了佛的意思,认为不需要追求涅槃,也没必要厌离轮回,认为佛陀是说涅槃是不值得希求,轮回是不必要厌离。按理说,菩萨对轮回比声闻乘还要厌离,对涅槃的希求更加欢喜百倍,但因智慧与悲心极为超胜的缘故,了知“智不住三有,悲不住涅槃”的道理。佛陀所讲的真实意思是:不要以不利益众生的心离开轮回,也不要以个人安住涅槃的心耽著涅槃,应心“智不住三有,悲不住涅槃”的心态,安住在轮回中利益众生。

如果自己内心一点也不想离开轮回的妙欲,就是一种恶作。

 

“八、不断毁名之六因 ;”

此处引用《亲友书》中观察:赌博、看聚会,懒惰、依附恶劣友、饮酒夜晚入村落,这是毁坏名誉的六因,应断除毁坏名誉的因。如果自己没有做这些不好的事情,对方诬蔑自己做了这些不好的事情,对这种无中生有、产生恶名的方式,也应该澄清。

如果自己做了6因不断除,对于别人诬陷自己的恶因不清除、不去辩白,也会犯恶作。

总而言之,菩萨在世间也不想故意得到不好的名声,有时为了让自己对轮回产生厌离心,为了让自己安住解脱道,别人虽然诽谤自己,也不去做观察、不去辨别。但在菩萨修道过程中,如果背上恶名,其他没有智慧的众生跟随诽谤,会造下诽谤菩萨的罪业,所以在自己没有过失而受人诬蔑时,从修菩萨道、修悲心角度讲,应该想方设法去澄清,没必要认别人因这些莫须有的罪名造下罪业。

 

“九、虽有烦恼不对治。”

主要针对众生。众生有烦恼,菩萨看到后,不通过各式各样的方法(如修苦行、喝斥)对治、调伏,也是一种过患,也会犯恶作罪。

 

这以上就是相违持戒的九种。下面再看相违安忍的四种恶作罪。

 

P230:“他人谩骂还骂等。”

别人辱骂、谩骂自己时,没有安忍,马上反骂回去;或别人打自己,自己还打;别人侮辱自己,自己反过去也作弄别人,等等,都与安忍相违。如果别人谩骂自己,自己应安住在安忍中,不要产生嗔恨心,应是菩萨的行为。

 

P231:“二、舍弃一切嗔恨者,”

字面上的意思是,舍弃对自己生嗔心的人,不管他,不调伏他,也是不对的;不应舍弃他,而应通过安忍的方式,也不要对对方产生嗔心。

有些注释中是这样讲的,不管是菩萨自己对其他人做了凌辱的事情、不好的事情,或自己虽然没有做,但其他人以为菩萨凌辱了对方、或对对方做了不好的事情,此时,菩萨以傲慢心、嫉妒心,不向对方忏悔,则会犯恶作罪。如果菩萨真正通过烦恼现前、通过嗔恨心现前凌辱了对方,自己应该放下不好的心态向对方忏悔;如果对方以为自己凌辱了他,自己也应该向对方忏悔。如果自己不去忏悔,舍弃让自己嗔恨的人,也是一种过失,也是一种恶作。

 

“三、对方忏悔不接受。”

前面一条是自己不向对方忏悔,这条是别人给自己忏悔。如果对方发现了自己的过失、过患,来向菩萨忏悔,若菩萨为了让对方难受,或安住在后悔中,不接受他的忏悔,则会犯恶作罪。

任何人,不管是世间人,还是同行道友,如果对方做了伤害自己的事情,后来觉得不对向自己忏悔时,自己应该很愉悦地接受,这是让对方产生欢喜的因。对方虽然因为烦恼而打骂自己,现在向自己忏悔,毕竟是从自己罪业中出离的第一步,菩萨应该乐于见到众生忏悔自己的罪业,菩萨是以利他为主、为重,故看到对方忏悔时应该特别高兴,故应欢喜接受对方的忏悔,也让对方入下不好的心态、放下负罪感。

 

    “四、内心跟随嗔恚转。”

内心跟随嗔恚转,经常不放弃嗔恚心。有些菩萨因习气故,内心嗔心比较严重,嗔恚心比较猛烈,此时要想方设法通过安忍品的内容、通过其他大乘修行的方式减弱内心中的嗔恚心。如果不调伏自己的嗔心,经常跟随嗔心转,也是一种恶作。嗔心加强可能会断掉自己的菩萨根本戒。

 

P231:“相违精进三恶作:”

与精进相违的三种恶作罪。

“一、为求名利摄眷属”

精进是什么?精进是喜于善法、欢喜善法;而求名利与欢喜善法是相违背的。

如果菩萨不是为了利益对方,或为了欢喜正法摄受眷属,而是为了从眷属处得到名誉、利益、得到眷属的恭敬承侍,则菩萨的心就没有安住在菩萨道,没有安住在善法当中,与菩萨的精进直接矛盾。

 

“二,于懈怠等不遣除”

懈怠与精进也是矛盾的。

“懈怠”有时是不修的菩萨道、睡眠很粗重,不想方设法遣除自己过多的睡眠,也算一种恶作罪。

 

“三、以贪言说无稽谈”。

通过贪欲心经常性地言说一些无稽之谈,耗费时光、耗费光阴。无稽之谈看起来好像是随便谈一些世间的时事、军事、男女之事等等,但谈的过程中都夹杂一些贪欲、嗔恚、愚痴、嫉妒、傲慢,所以若以贪欲心言说与菩萨道、修法无关的无稽之谈的话,也是违背菩萨欢喜善法,尤其与菩萨道的精进直接相违,也是一种恶作。

 

P232:“相违禅定三恶作:一、不求等持之实义;二、不断禅定之障碍;三、视禅定味为功德。”

这三种分别对禅定的加行、正行、后行做障碍。

对禅定加行做障碍的是不求等持之实义,即一个菩萨不了解怎么修等持,但也不在上师面前去求如何修等持、如何安住等持的方法,如果不懂,就应在上师面前听闻如何修等持,修禅定的方法。而禅定对菩萨道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修法,可以让心安住一处,压服很粗重的烦恼,可以以禅定与胜观双运……有很多殊胜的必要,作为菩萨无论如何都要对禅定生起欢喜心,对禅定有一定意义上的安住。但如果在前期、在加行时不去追求等持的修法,不求等持的实义,不在上师面前请问修持禅定的窍诀,就是一个恶作。

第二“不断禅定之障碍”是对禅定的正行做障碍,如果我们在修禅定时必须断除禅定的障碍。禅定的障碍是什么呢?就是五盖(五种障碍禅定引发):

(1)贪欲盖—对名声、财富、男女等等的贪欲太大,安住在强烈的贪欲当中,引发不了禅定;

(2)嗔恚盖—当内心中的嗔心猛烈时,对修持、生起、安住禅定成为障碍;

(3)掉举盖—一个是掉举(经常胡思乱想,没安住所缘,是外散、比较兴奋的状态),一个是后悔;

(4)昏睡盖—一个是昏沉(还没有真正睡着,但心已经不太清楚,没安住在所缘,但也不是外散,是昏昧、内收的状态),一个是睡眠(睡着了);

(5)怀疑盖—内心中对修法、修禅定的功德怀疑,对所修禅定本身怀疑,也没办法生成禅定。

故在修禅定时,没有断除禅定五盖,也就没办法生起禅定。

第三是对禅定后行做障碍,视禅定味为功德。通过前期的调伏修行已经能够安住禅定,产生禅悦(入定后特别舒服、欢喜的感觉,是一种很细微的感觉),执著、耽著禅悦。其实禅悦只是暂时的觉受而已,还不是胜观,不是解脱,如果耽著于此就会障碍我们继续往前发展,故我们不能耽著禅悦,如果把禅定味当成功德,也是对后行产生障碍的一种恶作,必须要断掉。

 

“相违智慧八恶作:”

和智慧度相违有八种恶作。

 

“一、诽谤舍弃声闻乘”

此处的诽谤舍弃声闻乘与前面根本戒中的诽谤舍弃声闻乘意义不一样。前面是让我们整个舍弃别解脱戒,说别解脱戒没用;此处是作为一个修菩萨道的人不要修声闻乘,声闻乘只是声闻种性人修的,它不是菩萨修的,菩萨根本不需要修声闻乘的修法,这中“舍弃声闻乘”在此处的意义。

但是菩萨需不需要声闻乘呢?菩萨有修学中,声闻乘中的部分法,如出离心、别解脱戒律是需要修行的;还有一部分是为了调伏众生的必要性也需要去修学。所以对菩萨而言,相续中声闻乘的功德是以增上的方式有的。所以作为大乘菩萨而言,绝对不会诽谤、不会舍声闻乘。

 

“二、本具有而勤于彼”

自己本来具有大乘窍诀,但仍精勤于小乘法要,也是一种恶作。

 

    “三、不勤佛教勤外论。”

作为一个佛弟子而言,尤其作为一个大乘菩萨而言,应该精进修持、学习精勤于大乘的教法,佛法的修行方式。但自己对于佛教的论典、经典不精进,反而对于外道的论典特别精进,这也是颠倒,也是一种恶作。因为外道的论点无论怎么修学,在直接调伏烦恼方面是没有用的,而且如果自己没有用佛法的理论调伏自心,只是精勤于外道的话,内心中会产生许多邪分别,也没有从佛法中得到的智慧去压服、调整、引导,就会让一个菩萨的心逐渐趋向于歧途。故在佛教与外科的论典中做取舍时,早期100%时间要用在佛法方面,当佛教的见解比较稳固时,为了调伏外道故,可以利用三分之一时间学习外道论典。

 

“四、勤行外道乐于彼。”

对于外道的修学与行为非常非常精进地行持,且乐此不疲(前面是对外道的论典,此处是对道的行为、外道的修法非常喜欢、非常精进),作为一个发了菩提心,守持菩萨戒的人也算是一种恶作。若在初期如果不重视、不改变,发展得很厉害时,最后就会舍弃整个佛道、舍弃整个菩萨道,就会变成破根本戒,故我们对于外道的修法不能欢喜而行持。

 

“五、诋毁舍弃大乘法。”

对于大乘的法(对大乘的空性、菩提心等)诋毁,说“这些是一种空洞的理论,无法修持”,觉得大道中的一些甚深的功德法、殊胜神通、大乘中所讲的甚深的智慧、不可思议的行径根本不可能存在,对于大乘的教法也诽谤,对于大乘的证法也诽谤、舍弃,也会犯此恶作罪。

 

“六、赞叹自己诋毁他。”

与前面根本罪听赞自毁他相比,此处赞自毁他的烦恼不那么强烈的情况下也会犯此条恶作罪。

 

   “七、于正法义不趋入。”

作为一个菩萨而言,应该经常闻思修行佛法,如果对正法义不趋入,也会犯恶作。

还有一种解释是如果明明知道此处有法师在讲法,但自己通过嗔恨心、嫉妒心等不去听受,也会犯恶作罪;如果是懒惰心,就会有比较轻的恶作罪,不是染污心的恶作罪。

有时若觉得自己正在修学某些法,没有时间去听,或自己身体不好,不是因为懈怠,而的确抽不开身;或对于这个法师所讲的法是不是真正的正法不确定,暂时不听,不会犯恶作罪。

 

    “八、诋毁意义依文字。”

有些人从来没有考虑意义,整天在文字上面探究,就诋毁。

其他意义上说是诋毁某些法师在讲法时完全没有依靠意义,只是依靠文字方面在讲解(就是诋毁某些法师的讲法时,没有什么意义,只是在文字方面解释),也会犯恶作。

 

P233:“与利益有情相违的十二条戒可分三类:退失利他四恶作:”

与饶益有情相违的有十二条戒,可分为三类,退失利他有四条:

 

“一、必要不与他同行。”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不与他一起做事情。菩萨在看到有情做事情时,应该帮助他一起做,如对方在闻思时,和他一起闻思;或其他有情正在做自己的事情时,菩萨应该帮助他一起做;不管是出世间的事情,还是世间的事情,都应该与他一起做,帮助他一起完成,这有很大的必要性。如果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自己通过嫉妒心、嗔恨心等等不去与他一起做,也会犯恶作罪。

 

“二、于诸患者不承侍。”

对于有病的人,菩萨应该去照顾、帮助他;如果明明知道有些患者患病,自己不闻不问,有能力情况下也不去帮助、承传,也会犯恶作。

但是菩萨自己身体也不好,或正在一种法行,没办法分身等等,对患者没有承传,也不会犯恶作。

 

“三、能遣他苦不遣除。”

在有能力遣除他人痛苦情况下,自己视而不见,通过嫉妒心、嗔恨心等不去遣除他们的痛苦(因为菩萨发菩提心,从悲心角度讲就是拔苦),也是一种恶作罪。

如果自己病得很严重,或自己也没有办法、没有能力的情况下,或没有通过其他不好的心,或有时为了调伏对方,自己有把握让他通过痛苦得到出离,不遣除他的痛苦也可以。

 

“四、于放逸者不说理。”

对于每天放逸的人应该给他宣讲放逸的过患、远离放逸的方法、宣讲一些调伏他的道理,如果自已看到放逸的人,有能力却没有宣讲,也会犯恶作。

如果对方放逸者是一个外道,或对自己讲法不但不听反而诽谤,他的相续特别刚强难化,不予以调伏也可以;或自己生病,没办法去做,也不犯此戒,有时也会有些开许的因缘。

 

“不饶益他六恶作:

一、于有恩者不回报。”

在世间、出世间,很多人对自己都有很大的恩德,首先要知恩、报恩(不管报答的方式如何,多少、究竟报答还是暂时报答,但必须记住,在有条件时要真实去报答),如果自己不去报答,也是不饶益他人的行为,也是犯恶作罪的一种表现。

 

“二、不解他者之忧愁。”

有些众生、道友遇到很难的事情,或家是遇到什么情况没办法解决,而非常忧愁,或很不开心等,菩萨要通过自己的能力开解他,让他从忧愁中解脱出来。在自己有能力而不去做的话,也会犯一种恶作罪。

 

“三、于求财者不布施。”

有人向菩萨求财富布施,如果菩萨通过悭吝心等不布施给他,也会犯一些过失。

如果菩萨自己也没有什么钱财、或布施后对他有伤害、或对其他人有伤害等,不布施也可以。

 

“四、不利自之诸眷属。”

对于依附自己的种种眷属或者以财物的方式利益他,或以正法方式利益他,总而言之,对于自己的眷属应该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利益,如果不利益,就不行。

如果自己知道,即便自己不给他财富、不给他讲法,他自己也能解决这些问题,没有任何困难,此时不做也可以。

 

“五、不相随顺他众心。”

菩萨要随顺他人心,主要是让对方断烦恼、让对方产生正当的欢喜心。如是恶业方面,就不能随顺。杀生、偷盗、邪淫……对自他没有任何帮助、利益,不能随顺。除此之外,能随顺就尽量随顺,尽量不要与众生抬杠、或其他不随顺众生,让众生不欢喜的事情。

 

“六、不说功德与过失。”

对方做了好事,必须赞叹,如果别人做了应该赞叹的事情不去赞叹,不去说做此事的功德,尤其是通过嫉妒心等,也会犯恶作。

对方如果有过失也要说,如果应该遣除、喝斥的也不遣除也不对。

 

“不惩恶者二恶作:”

这是第三类,对于恶劣的人应该惩罚,如果不惩罚也会犯恶作罪。

 

“一、时机相宜时,对他人的恶行不作铲除”

时机相宜时,对他人所做的恶行应该做铲除,该喝斥的必须喝斥,要惩罚的必须惩罚,要开除的必须要开除,否则也会犯恶作罪。

 

“二、不显神变呵责等。”

前提是菩萨必须有神通。菩萨自己有神通的情况下,对于有些众生应该显神通的方式让对方了解过患,产生一些惭愧心、怖畏心等等,如果自己有神通、有必要的时候没有显现神通,去威摄对方,让对方悔过自新,也没有喝斥对方,此时这犯些恶作。

当然如果自己没有神通,不显神通,也不会犯这条过失。

 

“以上这些恶作,在其他论典中各以三种方式来讲解。”

在其他论典中对上面这些恶作罪分了三类:

 

第一类:“假设因不恭敬、懈怠、懒惰而出现罪业,则成为染污性罪;”

因为这些属于烦恼染污性的,前面出现的行为如果是出于懈怠、懒惰、嫉妒心、嗔恨心的情况下做,就成为染污性的恶作罪。

 

第二类:“若因忘失而犯罪,则是非染污性罪;”

若没有前面所说的嗔恨、嫉妒、不恭敬、懈怠、懒惰,他就是忘记了,不是烦恼引发的,不是染污性的,称谓非染污性的恶作罪,虽然也是一种罪,但比前面要轻一些。虽然比前面小一些,虽然我们没有发恶心,但我们也不要经常性地忘失,对该做的、该取舍的经常忘记的话,也不对。

 

第三类:“精神紊乱者犯罪无有过失。”

 

下面是解释,为什么我们没有提到与严禁恶行戒相违的恶作罪的原因。

 

P234:“与严禁恶行戒相违的恶作罪,在这里并未单独宣说,”

前面讲了与摄善法罪相违的、与饶益有情戒相违的恶作罪,和严禁恶行戒相违的恶作罪为什么不讲呢?

 

“原因是,作为出家身份,别解脱的四他胜在这里也是根本罪,其余所有堕罪,在菩萨戒中全部成为支分恶作;”

如果是出家身份,他自己的别解脱戒中四根本罪全是以根本罪的方式呈现,他的发心、罪业比较严重,所以在菩萨戒中也是根本罪范围。其他支分的堕罪在菩萨戒中也全部成为支分恶作,所以就没有单独讲。

 

“虽然不是出家人,但自地根本罪同品的一切细微罪,在菩萨戒中均成为恶作。”

虽然不是出家人,在家居士的四根本罪与前面一样,与根本罪同品的细微罪业,如在造罪时支分不具足,不圆满、不具全,如根本罪中第一条杀人,杀人的同分罪如杀旁生、杀蚊子等等,这是比较细微的罪业,和根本罪同品的这些细微罪,在菩萨戒是也成为恶作罪,所以在此处严禁恶行的恶作罪就没单独讲。

 

“阿阇黎净贤与阿瓦白雅嘎热,已经阐明了此二宗轨所说的十八种根本罪与四根本罪互不相违的观点。”

净贤尊者和阿瓦尊者在他们的论典当中已经阐明甚深见派和广大行派分别宣讲了十八根本罪与四根本罪互不相违的观点。

 

“大阿阇黎寂天菩萨按照《虚空藏经》中所说的十四种,再加上《大密方便经》所说的“以贪吝心”等四种,总共十八种,《菩萨地论》所说的四根本罪也包括在这十八种根本罪当中,因而并不矛盾。”

《菩萨地论》中所讲的四根本罪,和《集学论》中所讲的十八种根本罪只不过是开合不同,如果把十八种根本罪归摄起来,都可以归摄在四根本当中,如果把四根本罪打开,也可以分为十八种,所以四根本罪可以包含在十八中根本罪中,十八种根本罪也可归摄在四根本罪当中,从这个角度讲,说十八种也好,说四种也好,甚深见派和广大行派的两种观点都是不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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